新增: 喬治高職 浩然樓( 已興建完成多年 ) 霞雲樓 ( 放樣階段, 勒令停工中 ) 建築執照 ;
裡面 都有規定, 需開通 "計畫道路" 供公眾通行
一. 事件:
20150612 北市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至 喬治高職 (基隆路二段155號)
準備拆除 判定為影響公安 的 違章建築, 也就是該校目前大門.
遭到該校師生以身體阻擋.
該大門所在位置為. 臺北市基隆路二段153巷 ( 155號旁 )
係為 都市計畫道路. 長期遭喬治高職占用
北市府判定該校 前門後門 將 153 巷封死, 嚴重影響公眾安全.
遂判定拆除.
喬治商職說法:
是校有地.
里民主要訴求:
喬治高職 須 拆除占用公有道路的鐵門, 讓救護/消防車 能進入.
二. 因占用封路造成的公安問題影響範圍:
因 基隆路二段153 巷 遭占用被封路. ( 障礙物設於155號 )
影響到鄰近 救護/消防 無法進入的住戶範圍:
(請參見後面的圖)
* 基隆路二段159巷
* 崇德街63巷
* 崇德街63巷 25 弄
* 嘉興街256巷
下圖依序為:
1. google map 示意圖
2. 地籍套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
3.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
藍色區域為: 政府所列計畫道路, 目前最新版
綠色區域為: 因 喬治高職 道路占用並封路 導致消防逃生問題的住戶們 (消防車進不來)
綠色區域為: 因 喬治高職 道路占用並封路 導致消防逃生問題的住戶們 (消防車進不來)
三. 到底 基隆路二段153巷 是不是校地 ?
如果是校地, 且政府完全沒有列在計畫道路上, 那麼就不應該會有政府的門牌, 對吧 ?
讓我們簡單釐清:
* 喬治創立於民國 46 年
* 隔璧的利來大廈 68 年動工, 70 年拿到使照
那麼, 使用執照上面地址怎麼會有 基隆路二段153巷呢 ?
大家一定都知道, 一個建築物被核準可以興建, 必要的條件就是 "臨道路"
所以說, 無論地的產權是誰的, 無論徵收/緩徵.
列為都市計畫道路, 它就是計畫道路
如果它不是道路, 是私人校地 利來大廈後棟 是不可能核準蓋起來的
這部份下面討論
四. 事實: 建造執照 需臨道路 方能申請成功
(房子不能蓋田中間)
建造執照 -> 建照
建物使用執照 -> 使照
承上所述, 無論是 利來大廈, 喬治的浩然樓, 喬治興建中的霞雲樓
都必須要有 "臨道路" 的條件, 政府才會發放建照
目的就是要讓 救護消防車輛 都能到達任何建築物進行任何必要救援.
論證1:
政府 核發 利來大廈 建照 和 使照, 且後棟也能蓋起來
即表示 基隆路二段153 巷為政府認可之合法道路
論證2:
民國 90 年喬治 興建之 浩然樓, 也是使用 臨153巷 的理由才得以取得建照
該建照並註明, 須開通 153 巷才得使用
事實是, 至今 153 巷 仍是被占用完全封住的
請看浩然樓建築執照附表第十點
請看浩然樓建築執照附表第十點
論證3:
喬治高職 於近日申請 建照之霞雲樓 (已開始挖地基), 也是使用 臨 153 巷 申請成功
建照上也有註明: "須打通臨計畫道路, 開放公眾使用, 不得擅自封閉" ( 見下方建照附表 第 23. 點 )
喬治 更進一步申請 " 保留給 公眾使用之停車位 " 之獎勵補助
在 153 巷被封住的現況下, 獎勵是如何核准的呢?
"公眾" 的車要如何開進去 "使用" 呢 ?
再者,
第四條規定: 適用本要點之建築基地應臨接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。
喬治宣稱皆為校有地, 表示不承認該路為計畫道路, 那麼這是 走合法途徑申請 的嗎?
見下方建照附件,
第 33 點:
-> 地下二樓增設公用停車為 20 部, 應提供公眾使用
第 42 點 及 第 43 點
-> "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"
-> 還繳了 兩千多萬新臺幣的保證金
-> 拿到使照三年內不開放公眾通行的話, 就會全額沒收
不過看起來, 喬治高職沒有打算開放的意思
也就表示
獎勵提供的價值 比 兩千多萬高多了 (記下來)
也就表示
獎勵提供的價值 比 兩千多萬高多了 (記下來)
兩千多萬, 對 "渺小的喬治高職" 來說, 應該不算什麼
( 喬治高職宣稱自己為 "渺小", 請見最下方附圖 )
以上我們可以得出:
如果政府是依法發放建照的:
基隆路二段153 巷 就是政府認定的計畫道路, 占用即是違法, 必須打通
尤其是 浩然樓 以及 霞雲樓 的建照都有註明 "須打通開闢相臨之計畫道路"
未打通 即是 喬治高職 知法犯法
尤其是 浩然樓 以及 霞雲樓 的建照都有註明 "須打通開闢相臨之計畫道路"
未打通 即是 喬治高職 知法犯法
如果基隆路二段153巷 不屬於政府計畫道路:
那就是 這中間有某種 黑箱利益 關係. 政府, 喬治高職, 跟利來建商 都可能有問題.
這部份就是 喬治高職 對面的調查局的事了
真相只有一個
p.s. 都市計畫道路係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而劃定,在法律上有其法定效力。又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,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。
五. 喬治 宣稱該大門圍牆已存在 30年以上, 沒被拆過
至少在民 84 年 民 94 年皆被認定為 法定空地違建
並記錄 "已拆除完成"
每次都是拆完給政府檢查後, 再自行蓋回去
這部份就是調查局的任務了
一樣, 真相只有一個. 不是喬治錯了, 就是政府的查報記錄是不能相信的.
要信哪一邊, 請自行判斷.
民84年3月8號 [判定違建] 查報隊90.12.20函告違建人配合改善拆除.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084&docno=33116200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084&docno=33116200
民94年1月6號 [法定空地新違建] 判定自拆 並確認已拆除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094&docno=50008800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094&docno=50008800
民104年3月25號 [拆後重建新違建][新違建] 104/6/12起強制拆除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104&docno=60184500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104&docno=60184700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104&docno=60184500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104&docno=60184700
!!! 只有旁邊的圍牆判定是既存圍建, 大門都是新違建 !!!
民104年3月31號 [ 既存圍建 ] 104/6/12起強制拆除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104&docno=60184900
民104年3月31號 [ 既存圍建 ] 104/6/12起強制拆除
http://qservice.dba.tcg.gov.tw/squatter/list_squ.asp?docyy=104&docno=60184900
請至這裡查詢:
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
六. 法規推論
六.1: 目前已證實事實
由前面的 及 北市建管處的違章查報記錄
我們已經有下列幾點事實:
1. 根據 都市計畫圖/地籍套繪圖, 無論徵收與否, 基隆路二段153巷 已被列為都市計畫道路
2. 根據 北市建管處的違章查報記錄, 設置在153 巷口頭尾的喬治的前後鐵門, 屬於違章建築
3. 無論第一次是什麼時候蓋的, 根據 北市建管處的違章查報記錄, 至少在 民 84 跟 民 94 都拆除過.
再重蓋的必定是: 民84 以後之新違章建築
六.2: 違建處理辦法
讓我們再往前推一點
如果是新違章, 就沒戲唱了, 有什麼好討論的呢
所以我們放寬標準一點, 就算它是 84 年以前列入緩拆的 既存違建吧
要知道, 既存違建並非就地合法, 只是 拆除優先權較低.
但若有 危害公共安全, 妨礙公共交通 者, 列專案優先拆除
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
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
第二十五條
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,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。但大型違建、列入本府專案 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、山坡地水土保持、妨礙公共交通、公共衛生、市容 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,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。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、山坡地水土保持、妨礙公共交通、公共衛生、市容觀瞻 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:
一 危害公共安全: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:
(一)供不特定對象使用,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,如視聽 歌唱、理容院、三溫暖、舞廳、舞場、酒家、酒吧、特種咖啡茶 室、資訊休閒業、飲酒店、電影院、歌廳、夜總會、補習班、百 貨公司、營業性廚房、旅館、保齡球館、學前教育設施、醫院、 社會福利機構、遊藝場、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、違 規地下加油(氣)站、違規地下工廠(基本化學工業、石油化工 原料製造業、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、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、炸藥、煙火、火柴製造業)、違規砂石場、學生宿舍等使用。
(二)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經公共安全檢查,認定有阻礙或占 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 十九條屋頂避難平臺規定。
(三)有傾頹、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,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。
(四)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。 (五)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 違建。
二 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: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,經 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。
三 妨礙公共交通:指占用道路、人行道、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、警察局、 消防局或工務局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。
四 妨礙公共衛生: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:
(一)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、埋設,或化糞池、排水溝渠之清疏。
(二)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。
五 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: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、衛生局及環保 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。 第一項大型違建之認定及處理,由都發局另定大型違建查報拆除計畫。
第二十六條
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,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一 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,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。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,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。
三 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(巷)之既存違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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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.3: 都市計畫法
早期的土地大多都是私有土地
為了都市計畫, 政府 規畫都市計畫道路, 並分批徵收.
但政府因財政考量, 將市區8米以下計畫道路暫緩徵收.
但緩徵, 不代表 不是計畫道路.
計畫道路是依據 都市計畫法劃定, 自有法源存在. 當然受都市計畫法管理.
所以喬治宣稱: 是校有地
so ? 無論土地權是誰的, 一樣是計畫道路.
只要是計畫道路, 就不能做 "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"
也就是說,
喬治高職不得 違反 153巷為 "計畫道路" 的"指定目的", 也就是供公眾通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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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
第五十條
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,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。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,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 狀時,應自行無條件拆除;其不自行拆除者,予以強制拆除。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,由內政部定之。
第五十一條
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。但得繼續 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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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. 幾點查訪補充
1. 以前153巷是通的, 而喬治的大門是設立在旁邊騎樓 (現在是出租給超商收租)
2. 注重校園安全要有門, 但應該是沿 153 巷蓋, 門設在巷內. 不是把巷子圍起來.
這不是自私什麼才是自私 ?
3. 以前陸陸續續的查報, 過了 20 年, 難道沒有時間重新蓋圍牆, 改大門 ?
反而是萬般耍賴; 要拆除時, 就推給學生安全.
那這 20 年持續招生, 並讓學生就讀的心態是 ?
4. 之前這些都已經查報過, 認定是違建, 也拆除了. 都是事後風頭過了, 又自己再蓋起來的.
要怎麼自圓其說是既存違建 ? ( 見前文 )
5. 104年3月即於市政府招開協調會; 就是要釐清法律問題, 現場答辯.
政府去函喬治, 通知出席, 喬治也都不出面, 不回應.
到要拆除時. 一句話說: "不應該走司法程序嗎? 喊拆就拆"
這不知道是蔑視國會/蔑視司法, 還是 拖延戰術
喬治能說自己都不知道這些事嗎 ?
6. 基隆路二段155號對面, 喬治有另一個方方正正的校區. 目前一樓全部出租給店面收租.
( 提醒: 請多多注意對面的校區日後是否有可能 "突然變更" 為商業區; 變成可以出售 )
7. 喬治校訓: 嚴以律己. 誠以待人. 勤以向學. 敬以治事.
共勉之
要就事論事, 不是比誰比較可憐, 誰的命比較重要
由其是做教育的, 思想上的錯誤更犯不得. 更要主動去導正.
八. 建議做法:
1 + 1 = 3 這個公式是錯的
錯的東西, 就算都沒有人去指出, 去明講, 也不會變成對的.
喬治方面一直堅稱, 學效要有門有牆才安全.
但可笑的是, 從民國 84 年就已被證實是違建
仍然持續招生, 而沒有任何作為
甚至在要拆除時, 搬出學生來阻擋. ( 見下方附圖 )
實在讓人看不下去
你有 30 年的時間, 可以將牆沿著 153 巷蓋起來. 門都設在巷內.
你有 30 年的時間, 可以將牆沿著 153 巷蓋起來. 門都設在巷內.
變成兩個校區.
30 過去了
什麼都沒做 ( 倒是勤奮的使用 計畫道路 申請了兩張建照 )
什麼都沒做 ( 倒是勤奮的使用 計畫道路 申請了兩張建照 )
依然堅持:
口口聲聲: "學生安全很重要"
身為教育家, 不將事實公諸於學生/家長, 反而避重就輕 , 串連為錯誤的事情聲援
喬治高職 若能向 東方工商, 育達商職 學習處理方式, 變成兩個校區不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嗎 ?
身為教育家, 不將事實公諸於學生/家長, 反而避重就輕 , 串連為錯誤的事情聲援
喬治高職 若能向 東方工商, 育達商職 學習處理方式, 變成兩個校區不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嗎 ?
不要跟我說兩個校區不安全, 喬治另一個校區, 本身就隔了一條基隆路了.
還是 喬治高職 為了學生更安全, 也要順便 把基隆路 封起來呢 ?
九. 附圖存檔:
凡走過必留下痕跡
下圖為事件發生前後, 一些喬治官方言論的存檔
僅管有些已經自知不當而刪除了
僅上傳部份
2015-06-11 北市府拆除前一晚 喬治高層 動員學生家長證明
無意傷人, 暫時把相關人員匿名
目前該高層臉書 已自我移除該貼文
自稱"渺小的喬治"官方聲明稿
原始貼文仍在
看完 懶人包 之後,
相信所有人都能輕易秒殺這個
邏輯怪異 也不像 搞教育的高知識份子 所擬的 的聲明稿
裡面除了 真相四 的計畫道路是 "部份真相" + "別人違法為什麼只抓我" 的抱怨 之外
其餘的皆 呵呵
囂張的指責公權力
出動人肉盾牌
這不只是 "臺灣民主法治歷史上最黑暗的一天"
更是 "臺灣教育史上最壞榜樣的一天"
那天就是 2015-06-12
每年皆需默哀
為被洗腦學子不平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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